2017-04-12

壹本观点

品牌命名

公司名称的新展开

从前由于人为公司名称不过就是个代号,所以一时命名很单纯,也没考虑商标的问题,例如,如果以SANYO(三洋)株式会社这个名称提出成立公司的申请,只要那个名称与法务局管辖内的公司名称不同,就能被接受。所以不同的地方可以有相同名称的三洋公司,就算是同业没有问题。

但是在品牌化备受关注、知识产权的意识也发生变化的今天,各家公司都着力于公司名称的开发,委托专家进行“品牌命名”的工作也增加了。因为考虑到商标法的问题和传达的效率,“公司名称=品牌名称”的思考方式以及逐渐固定下来。在如此的背景下,壹本以此为契机,大力发展“品牌命名”的工作,最终用户采用的标志,要比市面上的圆形、四角形、三角形等的图形标志更为醒目。

1982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实施,对公司名称的观念与运用产生了影响。原本餐馆、学校、软件开发公司等由于并不操作商品,就算是不关心商标也没什么问题。可是,商标法实施以后,如果把公司名称作为标志(logo)用在名片上,就会被拥有商标的公司(完成注册商标的公司)警告:“那是我公司的商标,不得使用。”

即使公司名称相同,因为可以各自拥有不同的图形标志,所以如果一家三洋是三角标志,那么另一家三洋圆形标志就没有问题。但是,“SANYO”这个品牌标志只限于拥有商标的公司才能使用。所以围绕商标权的纠纷绵延不绝,因此,壹本接到过好几件被控告二不得不被迫进行公司名称与设计变更的工作。

同事,即使标志不同,商标权互不抵触,但是当两家公司都变得有名,要在全国开展业务,就会由于公司名称的混淆而发生困扰彼此的事情。或者是一方的公司先变得有名,取得了形象地位(Image Position),结果另一方被误认为是假品牌,从而造成直接的经济上的损失。

有的企业为了尽快的到信赖而使用与大企业相似的公司名称,在最近这个“个性化=品牌”的时代里,反倒变得“形迹可疑”,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壹本为这些面临困境的企业进行形象上的升级,避免误认为是假品牌的危险。